【信息时间:2021-12-03 阅读次数: 】
关于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领域
协同监管工作的通知
三发改法规〔2021〕384号
各县(市、区)纪委监委、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示范区、开发区相关部门:
为全面加强对招标投标领域的协同监管,不断完善行政监督、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纪检监察相衔接的工作机制,依法打击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纪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8号)《查办党员和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通知》(中办发〔2021〕3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协同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建立协同监管联席会商机制
行政监督执法部门在落实好本部门监管职责的基础上,积极支持配合其他部门的监管工作,建立由纪检监察、公安机关、行政监督执法部门参与的联席会商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可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多方或双方联席会议,共同协商、研究招标投标监管、执法、审查、侦查工作的具体问题。
二、建立部门信息沟通机制
行政监督执法部门要严格落实关于招标投标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将本行业、本部门最新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要求及时公开,并以适当形式推送至纪检监察、发改、公安、财政、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相关部门应及时掌握招标投标领域政策。
三、建立协同监管执法机制
完善和推广我市公共资源交易标准化体系,建立协同监管执法机制,遇到重大、复杂、疑难违法行为或同一违法事项存在职权交叉、异议等必要情况,部门间可以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检查,协同监管、共同处置。
四、建立信用信息奖惩机制
构建招标投标领域市场主体公共信用评价体系,根据信用评价的不同适用范围、层次,合理应用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开展信用评价与投标保证金等的联动激励机制。同时,行政监督执法部门对市场主体作出行政处罚的,应7日内在本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布,并将相关行政处罚信息推送至三门峡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开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五、建立案件线索移送机制
1.招标人在招标活动、政府采购、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和处置情况报告行政监督执法部门。
2.行政监督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收集并固定相关证据,提出处置意见;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移送公安机关。
3.行政监督执法部门、招标人对复杂、疑难、性质难以认定的问题,可以向公安机关咨询。公安机关立案后,需要行政监督执法部门和招标人协助的,行政监督执法部门和招标人应当予以协助。
4.行政监督执法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应当出具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移送书,同时提供涉嫌违法犯罪问题认定报告和相关证据等材料。
5.对行政监督执法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接收,并自接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立案标准和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规定,对移送的案件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监督执法部门;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监督执法部门,相应退回案卷材料。
6.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过程中或侦查其他经济犯罪案件中发现招标投标当事人的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行政监督执法部门。行政监督执法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处理结果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公安机关。
7.公安机关、行政监督执法部门在查办案件和监督检查过程中,以及招标人在招标活动、政府采购、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现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应当出具涉嫌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移送书,在3个工作日内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同时提供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相关证据等材料。
六、建立协同监管责任追究机制
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监督执法部门和招标人应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准确有效地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党员干部和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干预、插手线索移送,压案不查、瞒案不报、延误报送、以罚代刑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门峡市纪委监委机关
三门峡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三门峡市公安局
三门峡市财政局
三门峡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门峡市交通运输局
三门峡市水利局
2021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