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4-07-10 16:43:57 阅读次数: 】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资源各交易主体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平、公正、高效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质疑、异议和投诉的接收、转办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交易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三门峡市及各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统称交易中心)和在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上开展交易的项目的质疑、异议和投诉的接收、转办等活动。
第三条 交易中心负责对项目的质疑、异议和投诉进行接收并分转给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统称监督部门),并对项目投诉、异议的接收、转办、处理等过程进行记录。
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受理和处理项目的投诉,对项目的质疑、异议处理进行监督。
第四条 项目的质疑、异议和投诉都应该在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上进行。对相关质疑、异议或者投诉的受理,以及答复或者处理决定的告知和公开,均在交易平台上进行,质疑、异议和投诉处理的往来资料均在平台予以保存。
第五条 交易主体对交易项目有质疑或异议的,可以直接通过平台向交易项目的招标(采购)人及中介服务机构提出,交易项目的招标(采购)人及中介服务机构可通过平台对该异议或质疑进行答复。项目有关监督部门可通过平台对异议或质疑过程进行监督。
第六条 对开标程序(含网上不见面开标)、投标文件解密、唱标、开标记录等现场开标有质疑或异议的,招标(采购)人及中介服务机构应将现场异议或质疑整个过程予以记录,并及时上传到平台中。
第七条 参与项目的投标人(供应商)可以直接通过平台对项目提出投诉,也可以通过交易中心质疑投诉窗口对项目提出投诉请求。交易中心应在工作时间四小时内对投诉请求进行接收,并将投诉相关资料信息录入平台。
项目投诉为实名制,投诉材料递交时,应包含投诉单位名称、营业执照、单位地址、委托人姓名及身份信息、联系电话、投诉事项等必要信息。
第八条 项目有关监督部门可通过平台对投诉进行受理和处理。并将项目投诉受理和处理有关资料上传至平台内。
第九条 如因特殊情况,项目的投诉未在交易平台内进行的,则项目在投诉处理完毕后由监督部门将投诉及处理结果等相关资料,上传至平台。
第十条 交易主体可以通过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多方评价系统中的举报功能,对相关事项进行投诉举报,交易中心应在工作时间八小时内及时将多方评价系统中反映的有关投诉举报情况进行接收,并通过平台向监督部门转办。
项目投诉举报为实名制,投诉举报材料上传时,应包含投诉单位名称、营业执照、单位地址、委托人姓名及身份信息、联系电话、投诉事项等必要信息。
第十一条 投诉内容有涉及到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交易中心投诉接收部门应及时向交易中心主管领导上报。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应将监督部门对投诉的处理结果,在平台和交易中心官网上进行公示和曝光,对相关交易主体进行交易行为限制,并将运用结果及时反馈给监督部门。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在接收和转办质疑、异议和投诉过程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