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4-09-13 09:21:10 阅读次数: 】
关于印发《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评标(评审)专家交易现场负面行为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评标(评审)专家、交易主体,各县(市、区)分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三门峡市评标(评审)专家交易现场管理,保障评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现将《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评审)专家交易现场负面行为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评标(评审)专家交易现场负面行为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评标(评审)专家交易现场管理,保障评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进入市交易中心从事公共资源交易的评标(评审)专家交易现场负面行为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是指招标(采购)人、代理机构依法依规从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河南省政府采购专家库及相关行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专业人员,或经有关部门同意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或采购人自行选定的专业人员,以及招标(采购)人代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评标(评审)专家交易现场负面行为,是指评标(评审)专家在交易中心从事评标(评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妨碍评标(评审)活动公平公正的行为。
第五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加强学习,熟悉招投标、政府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掌握电子化评标和专业领域知识;遵纪守法,严守职业道德,公正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条 交易中心对评标(评审)专家交易现场发生的负面行为及时报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行政监督部门做出处理前暂停其进场开展评标(评审)活动。被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的,按照其处罚结果执行。
第七条 评标(评审)专家交易现场负面行为包括:
(一)接受评标(评审)任务后未参加评标(评审)工作且未按规定事先请假的;
(二)不接受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现场管理,经劝阻无效的;
(三)对现场工作人员或其他评标(评审)专家等进行人格侮辱、人身攻击,以及冲击门禁等扰乱现场秩序的;
(四)委托或者代替他人参与评标的;
(五)不按交易场所规定核验身份证件进入评标区的;
(六)不按规定存放通讯工具、电脑、移动存储设备、纸质资料的;
(七)未经允许随意进出评标区或者其他评标室的;
(八)在评标区大声喧哗吵闹、交头接耳,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九)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或者在评标结束前离开的;
(十)擅自动用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电子辅助评标设备的;
(十一)以暴力、胁迫等手段扰乱正常评标工作秩序的;
(十二)索要、接受超额劳务报酬或者以此怠于评标(评审)的;
(十三)在二次或多次报价过程中,评审专家未发起报价通知或在规定时间内供应商未完成报价提前点击报价结束,导致供应商未进行或未完成报价的;
(十四)依法应当否决而未否决或无正当理由主观随意否决投标,造成项目复议的;
(十五)评标(评审)期间,传递信息或对外泄露评标(评审)情况影响评标结果的;
(十六)评标(评审)中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或者客观分评审错误,或者评分畸高、畸低,或者未按法律法规规定情形、招标采购文件规定情形随意废标,或者无故不按规定提交评审意见的;
(十七)在质疑投诉处理中,无正当理由随意改变原评标(评审)意见或拒不履行配合答复询问、质疑、投诉等法定义务的;
(十八)违反《河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考核办法》《河南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情形较重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行为的。
第八条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三门峡市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8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