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2-07-14 18:15:23】
一、项目编号:2022-05-61;LBGZ[2022]130-ZC077
二、项目名称:2022年灵宝市人居环境整治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号1幢3楼307室
被投诉人1:灵宝市城市管理局
地址:三门峡市灵宝市工业西路
被投诉人2: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郑州市中原区建设西路百花路交叉口泰隆大厦13层
相关供应商:无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书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投诉事项1:本项目一标段、二标段、三标段采购货物数量较多,交货期过短,不符合实际生产要求,实际上是指向提前已备好采购货物的供应商。
投诉事项2:更正后的招标文件一标段、二标段、三标段的评审标准未量化、细化,分值设置与量化指标不相对应,未一一赋予技术参数指标分值;存在区间分,横向对比投标人。
投诉事项3:更正后的招标文件一标段、二标段、三标段将投标人在地区范围内设立售后服务维修站作为加分项,所设置的条款明显倾向本地供应商,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外地潜在供应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4:代理机构(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出的质疑答复书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 94号)。
投诉请求:
1、依法暂停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2、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请财政监管部门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
(2)请财政监管部门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业务中存在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对真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请财政监管部门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五、调查核实
关于投诉事项1:
经查:本项目采购人依据自身需求,结合国内市场实际供货周期制定交货期限,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此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
经查:原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中商务部分的供货方案、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措施等评审标准中使用“科学合理、完整详尽、得当、切实可行、具体、完善、一般、含糊”等词,评审标准未进行量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此项投诉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
经查:原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中商务部分的售后服务和质量保证措施,售后服务网点(4分)投标人在地区范围内设立售后服务维修站得4分,否则不得分。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的规定,此项投诉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4:
经查:关于质疑回函简单问题,回函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的相关规定,此项投诉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规定第(一)项,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1)投诉人的投诉事项2、3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4不成立,驳回投诉。
投诉人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灵宝市人民政府或三门峡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灵宝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