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5-08-18 09:57:47】
【案情】
某国有企业公开招标采购一批办公设备,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若为中小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未提供的予以否决投标”。共有 5 家供应商前来投标,其中 A 公司虽提交了《中小企业声明函》,但经评标委员会核查确认其并非中小企业,而是大型企业。部分专家认为,对于A公司,应直接按照大型企业继续评审,其他专家则认为,A公司弄虚作假,应否决投标。
请问,对于A公司的投标应当作何处理?
【分析】
国家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制定了诸多面向中小企业的优惠扶持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明确,《中小企业声明函》是中小企业的身份证明文件。
案涉A公司实为大型企业,为享受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冒充中小企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很明显,该《中小企业声明函》为A公司提供的虚假证明材料,A公司的行为属于《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予以禁止的弄虚作假行为。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以投标人弄虚作假为由否决其投标。(来源:“学习知招”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