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5-06-12 17:44:43】
【问】
我司参与某工程建设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需加盖投标单位印章,并由单位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否则否决投标。因为疏忽,我司递交的投标文件只有单位的盖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但是我们认为并未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请问会被否决投标吗?
【答】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了几种法定否决情形,除包括“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外,还包括“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本案,虽然投标文件“只有投标单位的盖章,没有单位负责人签字”并未违反《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投标文件签字盖章的规定,但是,在招标文件已明确将该情形列入否决条款的情况下,投标文件未作出响应的,属于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理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否决投标。
来源:“学习知招”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