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5-05-15 16:03:07】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如果未通过招标程序直接确定中标人,将面临严重的法律责任,涉及行政、民事、刑事等多个层面,今天本文重点针对民事法律后果和大家深入探讨一下。
一、法理分析
依法必招项目不招标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因此,强制招标的项目,未经招标即发包的,该民事行为无效,所签合同亦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释(一)》第一条第一款即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三)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上述司法解释只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直接适用于除施工合同以外的其他类型合同效力判定。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违法规避招标订立的合同当然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也规定交易方式严重违法的,如违反招投标等竞争性缔约方式订立的合同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的规定,该合同无效。比如依法必须招标的勘察设计、监理及货物规避招标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二、以案说法
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司法解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若未履行招投标程序而直接签订合同,该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以下是相关司法案例及裁判要点的总结。
1. 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终933号
案情:某政府投资工程未招标,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裁判要点: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因项目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强制招标范围,未招标即签订合同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认定无效。
2.(2019)最高法民终347号
案情:国有企业未经招标将建设工程直接发包。
裁判要点:法院强调,强制招标项目未履行程序,合同自始无效,即使已实际履行,也不能补正效力缺陷。
3.(2020)苏民终116号
案情:民营医院建设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未招标签订合同。
裁判要点: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因项目资金性质属于强制招标范围,程序违法导致合同无效。
4.(2018)京民终153号
案情:某市政工程规避招标,以“直接委托”方式签订合同。
裁判要点:法院指出,规避招标的行为损害公共利益,合同无效,且当事人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三、依法必招项目可以不招标的情形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如出现客观上不可能或者不适宜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彩之一的,也可以不进行招标。
1.《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可以不招标情形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教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
2.《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可以不招标情形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结论
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务必履行招投标程序,否则合同无效风险极高。合同无效后,施工方仍可主张工程款,但需以工程验收合格为前提。
(来源:企业合规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