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4-09-13 09:37:27】
【导读】本期主要介绍招投标活动中异议、投诉处理及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等有关实操方面问题,供大家参考。
➤招标人对评审结果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吗?
答:可以。招标人属于与招标项目或招标活动直接利益关系人,为维护法律尊严,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投标人和招标人合法权益,有权向监管部门提起申诉。
招标人收到评标报告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发现评审专家客观分不一致,得分计算错误,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如前三名出现综合得分相同,没有通过随机抽签确定中标候选人排序)等问题,招标人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要求组织原评审专家纠正或重新组织评审专家评审。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释义】本条规定的是对招标活动有异议的人的申诉权。
本条规定的权利主体是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除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招标项目的使用人。
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九部委23号令)第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 号)第一条第五款规定: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存在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现象;是否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
3.江苏省、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异议与投诉处理办法”中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含义作如下解释: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投标活动有直接或者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主要包括招标人、招标项目的使用人、潜在投标人、与招标项目相关的货物或者服务的特定供应商或者分包人等。
➤关于招投标活动异议提出与处理问题
招投标活动中有异议是正常的,作为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如何处理异议问题,应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
1、提出异议的主体主要有以下主体有权提出异议,具体如下:
(1)投标人。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潜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是指符合投标的基本资格条件、可能感兴趣参与投标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潜在投标人一旦购买了招标文件且正式递交了投标文件,就成为投标人。
(3)招标项目的使用单位。包括招标人、招标项目使用人。
(4)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委托本项目招标的代理机构。
2、提出异议的内容
异议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不合格结果、招标文件、开标或者评标结果可能存在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问题,依法向招标人提出不同意见的行为。
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中可能存在的遗漏、错误、含义不清甚至相互矛盾等问题提出疑问的,不属于法规规定的异议。
异议人仅就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向招标人提异议。除此之外的招投标中其他事项不属于招标人受理的异议范围。若异议人以其他事项向招标人提异议,招标人可以不予受理。
3、提出异议与答复时间
❂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异议: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对开标过程异议: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开标过程有异议的主要包括投标保证金递交问题、资格审查不通过问题、初步评审不通过问题等方面。投标人提出的异议经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核定后,如须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并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开标结束后招标人不再受理投标人对开标事项提出的异议;
❂对评标结果异议: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若异议人在规定时限届满后提出异议,招标人一律不予受理。但若确实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招标人应谨慎对待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涉嫌违法和违纪行为的应将线索移交行政监督部门。
❂提出异议的形式:异议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件)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若异议人以电话、发信息等非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异议,该异议不予受理。但招标人需告知异议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异议及异议书应当包含的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第四十四条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4、投诉要求
(1)投诉是指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者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及异议人对招标人的异议答复不服,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要求制止违法行为或者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投诉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二是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无权投诉。
(3)投诉人不得以投诉为名排挤竞争对手,不得进行虚假、恶意投诉,阻碍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4)投诉的前置条件:以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开标以及评标公示的异议作为投诉的前置条件。在这四个环节中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以及异议答理不服的,可以向行政监管部门提出投诉。投诉人可以投标人、潜在投标人、招标人、招标项目使用人、招标代理机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第三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第九条投诉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依照有关行政法规提出异议的,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六条 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问题
招标文件发出后,投标人阅读招标文件时,对文件中条款有错误的、前后表述不一致的、工程量清单有漏项的等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问题,可以向招标人提出疑问,招标人需要通过发布澄清或修改文件向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答复;对于招标文件理解不透的可以个别答复。
1、澄清与修改的内容
澄清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的遗漏、词义表述不清或对比较复杂的事项进行说明,回答投标人提出的各种问题。修改是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出现的错误进行修订。
2、澄清与修改时间
要求招标文件澄清或修改必须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潜在投标人。
3、投标人提出疑问形式
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须以书面形式(含纸质、电子文件)向招标人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 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九部委23号令)第二十九条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投标预备会方式或者通过电子网络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43 号)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