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3-10-18 14:40:12】
各省管企业,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资监管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依法完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促进产权流转,优化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 号)、《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3 号)以及《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 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企业国有产权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产评估工作
(一)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其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核准。经省政府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备案。经省政府国资委所出资企业(以下简称一级企业)及其所属各级子企业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一级企业负责备案。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资监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有关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二)全部由国有资本形成的国有全资企业(下同)发生原股东增资、减资,经全体股东同意,可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股权比例。
(三)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转让所持股权,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后,可依据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准确定转让价格。
二、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工作
(一)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及其所属的各级子企业对外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能进则进,应进必进”的要求,进入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转让,严禁暗箱操作、违规场外交易。
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产权转让事项,国有产权持有人应按规定正确发表股东意见并行使表决权,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
(二)省政府国资委决定一级企业国有产(股)权的转让事项。其中,转让企业国有产(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或者转让国有产(股)权净资产值超过5000 万元的,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级企业决定本企业资产转让及其二级企业产(股)权转让事项。其中,本级企业重大资产及其二级企业产(股)权转让事项,报省政府国资委批准后实施。
一级企业所属二级以下各级子企业国有产(股)权转让事项由其所出资企业决定,并逐级报一级企业批准后实施。
(三)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
国有全资企业之间或国有全资企业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之间,经双方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其所持股权可
以实施无偿划转。具体程序按《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 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5〕239 号)的规定办理。
四、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
(一)国有股东因破产、清算、注销、合并、分立等原
因导致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变更,以及国有股东质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由国家出资企业依法办理,并通过国务院国资委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信息系统,取得《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变更备案表》或《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质押备案表》(可登陆系统首页获取),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二)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应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4 号)要求,将可行性报告逐级报省政府国资委审核。省政府国资委出具书面意见后,相关单位可开展审计、评估等具体工作。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健全企业国有产权管理制度。各省管企业、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国有产权管理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建立和完善企业产权管理制度,规范决策流程,明确工作分工,强化管理责任。特别是各一级企业要建立和完善产权转让、资产评估等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加强学习培训,提高产权管理队伍业务素质,确保相关制度有效执行。按规定应由一级负责审批或备案的产权管理事项,管理权限不得层层下放。
(二)建立产权管理事项报告制度。各省管企业办结相关产权管理事项后,应按规定定期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省政府国资委。要充实报告内容,提高报告质量,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国有产权运营与变动情况。
(三)加强产权管理监督检查。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企业产权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省政府国资委将不定期对省管企业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产权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总结推广产权管理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促进提高产权管理水平;及时解决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并研究相应措施,防范类似问题发生;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省管企业,各地方国资监管机构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国资委反馈。
省政府国资委
2015 年3月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