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5-04-11 16:16:44】
采购项目增加合同金额10%如何支付?
分析:在采购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增加同合同货物数量,特别是政府采购工程,更会出现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调整增加合同金额的,在款项支付时如何处理呢?一是增加合同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10%;二是增加与原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三是签订补充合同;四是增加的合同金额如何支付,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按常规来讲应该在政府采购平台上办理追加手续(线上采购项目),可能有的省市政府采购平台没有追加合同金额功能模块,为此,根据实际情况只能走直接(授权)支付程序。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批量耗材采购适用什么采购方式?
分析:对于高校来讲,办学规模比较大,涉及教学楼、学生宿舍用房多,每年更换材料及种类也多,如灯具、消防器材、卫生洁具等等,一年有几十万甚至上百万,但采购数量、采购预算不确定,只能按年度做一个概算。对于这种情况如何选择什么样的方式采购呢?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一是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耗材采购,采用框架协议采购,一次性或分类采购;二是不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耗材采购,可以作为一个采购项目来采购,采用询价或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 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适合实行批量集中采购的,应当实行批量集中采购,但紧急的小额零星货物项目和有特殊要求的服务、工程项目除外。
《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中明确业绩范围,这个范围如何理解?
分析:关于《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可以设置业绩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但如何理解同类业务具体范围呢,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同类业绩范围的理解:《办法》中“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应该是指业绩中所包含业务的具体内容,如装修工程,包括天棚吊顶、墙面、地面、消防、防水、强弱电等工程,又如物业服务,包括保洁、秩序维护、大型活动、设备设施维护、园林绿化等内容。
设置同类业绩应把握的原则:一是设置与本项目对应的子项目内容;二是选择性设置业绩范围,如果一个采购项目中所涉及的内容很多,若全部设置为必须项,可能导致投标人无法响应,出现废标情形。三是业绩范围按大类设置,如果过于具体化则属于特定业绩了,就类似于政府采购目录品目最后一级目录那样,如室内墙面工程,规定为贴砖或涂料或粉刷或贴壁纸或木质板装饰等,对于投标人来讲,原已承接的项目中不可能与本项目业务范围完全一致,这样就会引起质疑投诉。四是将业绩作为加分项评审因素,可以设置区间分值,满足几项得多少分,这样相对合理,也能体现投标人从事业务的经验。对于政府采购工程业绩内容应以施工合同及工程量清单佐证。
设定业绩范围的目的:主要是证明有过从事本项目的经验和实施管理能力。如果只要求提供类似业绩,没有明确业绩的范围,可能无法证明投标人具有履行本项目的经验和管理能力。例如本装修工程项目中有六个子工程,投标人只提供墙面粉刷或地面铺设工程业绩,对于防水、消防、吊顶工程是否具有施工经验呢?又如物业项目,投标人只提供保洁服务业绩,对于大型活动、大型会议服务及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维护保养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呢?采购人将一个可能不具有本项目履约经验的投标人来承接也不放心,为此采购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特别对于工程、服务类项目明确业绩范围,这种做法也是合理的,目的就是选择做过这方面业务的企业来承担。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八条 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
业绩情况作为资格条件时,要求供应商提供的同类业务合同一般不超过 2 个,并明确同类业务的具体范围。
家具采购要求提供样品合适吗?
分析:家具采购项目要求提供样品是否合适,现分析如下:
一般家具采购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是不合适的,主要原因:一是增加投标人负担,制作样品需要时间和经费,如果未中标,则样品作废了,增加企业投标费用;二是目前实现不见面开标方式,投标人不便于到开标现场,而且样品摆放场地问题。三是一般的家具都是通用性的并没有特殊的设计。
对于工艺特殊的家具产品可以考虑提供样品,但必须明确制作标准和要求、以及评审标准。样品只能反映家具的外观情况,如款式、尺寸、做工粗细表面现象,对于材质、有害物质含量、甲醛含量等从外观上无法判断。家具采购文件一般都会明确设计方案、用材、基本技术参数,中标人只要按图制造,采购人加强监造、履约管理和验收环节(提供材质、重金属及甲醛含量检测报告),才能确保产品质量。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
投标人低价竞标评审专家如何处理?
分析: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高低、是否诚信履约不是由投标报价所决定的。报价低不一定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就低,不能诚信履约;而报价高的也不能证明所提供的产品质量就高,一定能诚信履约。对于投标人低价竞标,评审专家如何作出判断呢?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投标人的低报价合理性由评标委员会作出决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提供的低报价情况能证明合理性,则能通过报价审查;认为低价说明不合理,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按无效投标处理。投标人提供的低报价证明是否合理,决定权在于评标委员会。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投标人提供低报价的承诺书不能作为佐证材料,原因是,投标人作出低报价,应该做了市场调研、价格分析、成本计算的,有一定的报价依据,所以光承诺是不能证明报价合理性的。
合同签订后,履约过程中发现虚假应标如何处理?
分析:虚假应标主要包括检测报告、社保交纳、中小企业声明、有关证书等。出现虚假应标主要原因:一是获得招标文件,没有足够的时间来响应招标文件中的要求,如要求提供检测报告;二是招标文件提出的技术参数比较苛刻,为是满足要求造假;三是投标人没能与制造商联系或者制造商没有做相关项目检测,拿不到检测报告而造假;四是投标人为了满足采购需求或获得评审得分而造假。
对于采购项目已签订合同,履约中发现虚假应标问题如何处理呢?中标人的弄虚作假行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前进行处理,对于合同签订并已履约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要求处理,具体有二种处理意见:一是如果采购人发现中标人弄虚作假行为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害程度小,而且能够按照合同要求履约的,合同继续履行,可以要求中标人赔偿相关损失;二是如果弄虚作假行为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害程度大,又无法履行合同的,采购人可以终止合同,要求赔偿损失,并报监管部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合同已履约如何处理关键取决于采购人的态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采购项目验收中发现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应如何处理?
某单位电梯采购需求为五层五开门,在电梯设备安装完成后,组织验收时发现与采购合同不相符,只有四开门,第一层没有做开门,无法进行验收,对于此情况采购人如何处理呢?
分析:发生上述情况,有两种原因:一种是采购需求不明确、不完善,第一层是否具备开门条件;二种是招标之后,中标供应商应没有进行现场勘察,或现场勘察后发现第一层不具备开门条件,没有及时告知采购人,也未等采购人确定实施方案后则进行实施。处理办法:一是要分清责任,属于双方责任应各自承担;二是若通过现场处理可以解决第一层开门条件的,继续履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设备采购后在实施中能更换规格型号吗?
分析:设备采购后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二种情况,一种是原规格型号设备停产或升级换代,需要更换其它型号设备;第二种是用户根据市场和实际需求情况,觉得设备技术参数落后了,想采购档次高的设备。对于此情况如何处理?
处理意见:针对第一种情况,一是要求供应商提供原型号设备停产证明材料;二是提供替换设备的型号、技术参数、性能、市场价格情况;三是替换的设备不能低于中标产品技术标准,可于优于,但合同价格不变;四是经采购人同意变更;五是合同变更材料与本项目采购文件一同归档保存。
针对第二种情况,采购人要求提高产品技术标准,不符合政府采购有关法规要求,不予变更。
在第一种情况中,如果制造商无替换产品,则终止合同,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方案”作为评审因素适用于什么类型采购项目呢?
分析:“方案”作为评审因素,不能简单设置优良、好、差档次,也不能使用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针对性表述,不便于评审专家评判。“方案”可以设置主观分,但评审因素指标必须要量化(定性量化),便于评审专家主观判断。
一般来讲主观分适用于工程类、服务类项目“方案”评审因素,大型设备安装方案也可以设置主观分,通用的设备不宜设置主观分。原因如下:
一是通用设备制造商已在工厂制作完成,属于成品。如台式计算机,制造商已在厂里装配好了,不需要二次安装,送到用户只要安装程序,调试就可以使用;首通空调机装配好了,外机在现场固定管线连接就可以了。
二是工程与服务类采购选择的是技术服务(实施项目专业技术人员),选择的是产品集成商(承包商)和服务商;货物类采购选择的是产品性能和产品品质,选择的是产品制造商。
三是工程和服务项目,是通过承包商和服务商拟派现场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一定的施工技术和工艺流程来实现的,所以说设计方案、施工组织方案(安装方案)和服务方案犹为重要。承包商、服务商提供的”方案“对履约有直接的影响,方案的优劣体现出供应商的管理经验与履约能力水平。
工程类项目,需要一套完整的施工组织方案(包括施工组织、施工技术、工程质量和进度保障措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机械设备投入等),通过专业技术人员将建筑材料按照一定的施工流程集成为产品,才能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大型设备和特种设备采购与安装都是由一个承包商或供应商来完成的,也可以说属于安装工程,如中央空调、电梯。
服务类项目,需要一套完整的服务方案(包括服务理念、服务目标、组织机构、质量标准、应急处理措施等),通过专业管理人员按照一定的工作流程、服务标准为采购人提供满意的服务。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
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 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
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且供应商经验和能力对履约有直接影响的,如订购、设计等采购项目,可以在评审因素中适当考虑供应商的履约能力要求,并合理设置分值和权重。
哪些政府采购工程适用《政府采购法》呢?
分析:对于新建、扩建工程适用法律问题比较容易理解和把握,但对于改建工程,难以把握。现将建设工程适用法律问题分析如下:
1.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定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释义】本条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适用范围作出了解释。
所谓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
所谓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重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装修工程也是改建。
土木工程包括矿山、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营造林、海洋平台等工程。
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即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工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构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
装修工程包括对建筑物内外进行以美化、舒适化,增加使用功能为目的工程建设活动;本《条例》第十五条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作出了特别规定,对违反该规定的,在罚则部分还给予了相应处罚。
《条例》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2.适用政府采购法的工程
综合上述情况,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政府采购工程应满足以下条件:
(1)资金来源为财政性资金;
(2)《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 16 号)限额标准以下工程;
(3)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新建、扩建、改建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工程。
这里要说明的是,旧房改造中,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达到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的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招标投标法》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条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本条例。
《关于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财库便函[2020]385号):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上,与建筑物和构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无关的单独的装修、拆除、修缮项目,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政府采购工程限额标准以上、工程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不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一)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必须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由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装饰装修方案的使用安全进行审定。
(二)房屋装饰装修申请人持批准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并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对于未办理报建和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装饰装修工程,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为建设单位办理招标投标手续和发放施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