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5-03-16 15:31:38】
政府采购近年来又更新了一些法律法规,于是将19年曾经写过的一些有关政府采购的旧文翻出来,把一些常识或者应知应会的内容重新更新梳理一下,列出了从事政府采购活动需认真研读的10项法律法规。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该条例为国务院签发,是对政府采购法做了细化与补充。部队采购不适用该条例以及财政部颁布的各部长令。个人在工作中面对最多的条款是其中的第20条,也是供应商质疑时的万能条款,各采购人当特别注意。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财政部令第74号《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起执行。
该条例只适用于非招标采购方式,不适用于公开招标。
对于单一来源、询价采购和竞争性谈判做了明确规定。其中对询价和竞争性谈判规定“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低价为王道”的的前置的定语为“质量和服务满足实质性要求”,且必须是实质性满足不少于3家的情况下,才能编写评审报告,从3个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
4.财库【2014】214号文《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认为是对74号令的一个补丁文件,解低价为王的困局。对非招标采购方式创造出竞争性磋商这一方式,在磋商报价的基础上进行综合评分。这个暂行办法就这样一直试行着……特别关注要这个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纯货物采购不适用),符合下面第四款的项目可以两家磋商。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5.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注意这个法令只适用于货物和服务的招标,工程类的公开招标应遵循招投标法体系,政府采购的工程类不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如果用这个法令条款来质疑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询价,属于引用法律依据不当。这部法规的解读,大家可以看我曾经2017年8月5日的一篇旧文《87号令对供应商的影响》,从供应商视角谈87号令的一些条款。
6.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8年3月1日起执行。
此令明确了质疑的法定流程。明确投诉的受理机构为采购人的预算主管单位。有一句条文大家重点关注“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这句话可以有效规避同一供应商在同一采购环节对同一采购环节的频繁质疑。
如果遇到质疑,所有质疑材料原则上都不能拒收,质疑时效不符或者质疑程序不对,可以在质疑回复材料书面告知其质疑不成立,或者依法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规范递交材料后再受理质疑,进入质疑处理环节。
9.财库【2016】99号文《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
这个文件拉开了政府采购活动内控制度建设,是各单位制定政府采购内控管理制度的纲领性文件,后续半年连续出台了多个政府采购专项领域内控管理文件。如财库【2016】198号文《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和财库205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等。
文件进一步强化了政府采购中采购人的主体责任,强化了不相容岗位分离,相关业务多人参与的举措。各采购人制定单位内部政府采购内控制度当学习该文,精神须保持一致。
10.财库【2016】205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
这明确了采购人的权利和责任,采购需求与履约验收的路径方法都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和规范,是一个极具操作性的文件。采购需求管理后续出台了《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履约验收环节目前这个文件还是最权威的管理规范性文件。
当然政府采购活动还和预算管理、合同等相关联,其各业务都有相关的法律予以明确规定。以上为财政部及以上的法律法规,各地方为规范政府采购也会出台很多细则,需充分关注,越往下其规定对地方的影响力越大。
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的立法根本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所以大家须秉承一个法有许可方可为的原则去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法律是底线也是最有力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