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6-08-26 17:10:47 阅读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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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编号: | 交易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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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服务平台运行管理,发挥平台减负增效作用,保障招投标各方主体合法权益,规范电子投标、履约保函线上办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所有招标项目,通过电子保函服务平台开展的电子担保相关业务活动。国家、省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术语定义如下:
本办法所称担保,指依托电子保函服务平台线上办理的电子投标担保、电子履约担保。
第四条 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电子保函服务平台运营服务单位,免费为市场主体提供电子投标担保、电子履约担保全流程线上服务。
第五条 本市参与公共资源交易的市场主体使用本平台,应当遵守国家及本市公共资源交易担保相关管理规定,严格依照平台操作规则、场内交易流程规范开展业务。
第六条 招标文件约定投标担保的,招标人应当明确担保金额、提交渠道、办理时限、有效期限等核心要求,不得强制要求市场主体仅以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投标担保金额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单次担保金额最高限额80万元,保函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保持一致。
第七条 投标人通过平台开具电子投标保函,保函受益人为项目招标人,保函有效期应当不少于180天;如遇项目延期的,保函有效期最长不超过365天,防范因项目延期导致保函到期、无法覆盖投标有效期情形。本市全面推行电子化投标保函,由电子保函服务平台统一归档留存。
第八条 平台支持电子投标保函业务线上、无纸化、不见面办理,业务办理全程可溯源、可验真,操作便捷高效。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登录申请。投标人登录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电子保函服务平台,对应招标项目选择开具电子投标保函业务,系统通过CA认证自动匹配、带出企业基础信息,无需手动重复填报。
(二)信息确认。投标人核对项目信息、担保金额、受益人、保函有效期等关键内容,确认无误后完成线上电子签章,提交保函开具申请。
(三)一键缴费。投标人线上完成担保服务费一键缴纳,出函机构依据业务规则即时审核、出具合规电子投标保函,同步生成对应电子发票。
(四)自动同步备查。电子保函出具后,系统自动同步至电子保函服务平台及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存档备案,企业可随时登录平台查询、下载、核验保函真伪及业务进度。
第九条 电子投标保函的担保责任自项目中标合同签订生效后自动终止。
第十条 电子投标保函的退保、注销及失效规则,按照项目实际情形分类执行:
(一)可办理退保情形
1.项目出现流标、废标、采购终止等情形的,可向出函机构提交退保申请。
2.开标前投标人主动放弃投标的,应在开标前1日内向出函机构提交书面申请书,并递交齐全完整退保材料。
发生上述情形,出函机构收齐完整退保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完成保函注销、担保服务费退还工作,并将退保、注销信息同步推送至电子保函服务平台及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二)不予退保情形
项目正常完成开标、评标全流程的,担保服务费不予退还。保函担保责任全程覆盖投标有效期,未中标项目的保函到期后自动解除担保效力。
(三)保函自动失效情形
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正式项目合同当日,电子投标保函担保责任自动解除,无需办理退保手续,担保服务费不予退还。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形,招标人可依法向出具保函的出函机构发起索赔:
(一)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擅自修改投标文件核心内容或撤回投标文件;
(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订立项目合同;
(三)中标人签订合同时增设附加条件、要求变更招投标文件实质性条款,或无故放弃中标资格;
(四)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约定的其他违约情形。
第十二条 招标人发起索赔的办理流程如下:
(一)招标人收集完整佐证材料,包括投标人出具的撤销投标函、放弃中标函,或者交易机构出具的相关事实认定材料、监管部门处罚文书等相关证据;
(二)以保函受益人身份向出函机构提交书面《索赔申请书》及全套佐证材料,出函机构应当按照合作协议及相关规定及时依规赔付。
第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在文件中明确履约担保额度、线上办理渠道、提交时限、有效期限等要求,不得限定仅收取现金形式履约保证金。履约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保函有效期应当与项目全部合同履行周期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电子履约保函办理流程如下:
(一)中标人自主选取平台入驻出函机构,线上上传项目施工合同等资料,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录入担保金额、受益主体、履约周期等申请信息;
(二)电子保函服务平台通过专线将全套申请材料推送至对应出函机构;
(三)中标人线上缴纳担保服务费后,出函机构按流程出具电子履约保函,并将保函自动同步至本平台。
第十五条 电子履约保函有效期应当覆盖项目完整合同履行周期,合同履约周期因补充协议发生变更的,保函有效期应同步相应调整。项目合同履约完毕后,担保责任自动解除,电子保函无需退还。
第十六条 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项目合同约定履行履约义务,构成违约的,招标人可依据合同约定及保函条款向出函机构申请索赔。
第十七条 出函机构出具电子保函后,系统自动将保函生效信息推送至电子保函服务平台;平台接收信息后,同步推送至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存档。交易系统留存的保函生效记录,作为招标人核验投标人、中标人依规提交担保的有效凭证。
第十八条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渠道完成电子投标担保提交,致使无法正常参与开标及后续交易活动的,由此产生的相关损失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未按期、按标准提交电子履约担保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相关违规线索可移送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出函机构对其出具的全部电子保函,承担真伪核验、索赔受理、业务合规及信息保密的主体责任。
第二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与电子保函服务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安全传输;电子保函服务平台与各入驻出函机构建立专线对接机制,搭建全链路信息安全防护体系,严格保障电子保函业务数据安全、规范、可追溯。
第二十一条 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计划财务科统筹电子保函服务平台整体管理工作,负责平台日常业务对接、运营管理;信息科负责平台系统运维、技术保障及故障处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区级公共资源交易行业监管部门按照权责分工,负责监督辖区、行业内招投标项目电子保函办理及使用行为。电子保函服务平台运营方、入驻出函机构应当主动配合各级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业务台账、保函档案等相关备查材料。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监管、金融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权,查处电子保函业务开展过程中各类市场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处理结果记入市场主体信用档案,同步推送至三门峡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三门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