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间:2024-12-17 09:00:42 阅读次数: 】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中心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防止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规范领导干部用权行为,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法规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领导干部应当带头遵守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明确本职工作的岗位职责和权力边界,严格按照规定办事,正确行使权力,不得违反规定对重大事项的决定或决策打探消息、说情、打招呼。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包括干部选拔任用、人员招聘招录、职称评审、项目安排、工程建设、招标采购、重要奖惩活动及其他重要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领导干部职工是指本单位各级领导干部及职工。
第五条 领导干部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必须予以记录:
(一)领导干部职工非因履行职责需要,行使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干预有关工作的;
(二)在重大事项实施中,为他人请托、打招呼、说情的,或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与重大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请托说情的;
(三)在重大事项实施中,要求或安排重大事项承办方工作人员与重大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私下接触、会面的;
(四)打听了解重大事项中涉及保密内容的;
(五)索取重大事项中保密资料的;
(六)其他影响重大事项依法依规实施的行为。
第六条 重大事项承办科室(人)相关负责人在主持承办重大事项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及工作流程,对领导干部职工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的,应当如实做好记录,及时向中心党组、主体责任办公室纪检专员报告。报告应采取书面形式,并提供记录报告表及相关电话记录、谈话记录、录音录像等材料。
第七条 记录要采取书面形式,填写《领导干部职工违规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情况记录表》,记录中应包括时间、地点、当事人、事由、领导干部插手过问的具体情况、处理结果,并注意保留相关的书面、录音录像及电子文档等材料,做到有据可查。
第八条 中心各科室、党总支、政府集中采购中心每月末向中心主体责任办公室书面报告一次(填写附件报告表),若遇特殊情况可随时报告,若不存在相关问题,则需零报告。
第九条 记录内容作为重大事项工作档案资料的一部分,列入档案管理,须妥善保管。
第十条 中心主体责任办公室纪检专员随时接受有关领导干部职工插手干预重大事项情况的报告,对重大事项承办科室(人)报告及记录中反映领导干部违规插手重大事项的问题线索,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进行调查处理。经查属实的,记入个人廉政档案。情节轻微不构成违纪的,进行批评教育、提醒谈话或者诫勉谈话;情节严重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承办科室(人)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职工插手过问重大事项的,一经发现,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实施问责。
第十二条 记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各科室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第十三条 中心主体责任办公室每年对各部门记录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重大事项进行跟踪督查,强化对领导干部规范用权的有效监督。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中心主体责任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领导干部职工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表